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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吴某。被告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双方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冉茂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