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执行人刘世苍、张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娟以本案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二、本院(2015)铁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印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