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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赖志金与廖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志金,廖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赖志金,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廖富山,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志金与被执行人廖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富山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K87**车辆已被交管部门注销,其余被执行人廖富山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字第1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赖志金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