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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爱人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81号申请人佛山市爱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晓存。申请人佛山市爱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佛山市爱人电器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94189018;金额:40300元;付款人:佛山市爱人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出票日期:2015年9月2日;付款日期:空白)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爱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