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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伟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