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凤与徐建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徐建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周凤,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徐建刚,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明水大街明泉花园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与被告徐建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支付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建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撤回对被告徐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周凤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