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5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鲍贵文与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贵文,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277号原告鲍贵文,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嘉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贵文诉被告石狮市鑫誉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贵文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贵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贵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鲍贵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