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海潮与福建省长乐市新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潮,福建省长乐市新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潮,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新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宗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潮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新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海潮以已与被执行人执行调解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闽航劳仲决字(2015)第3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丽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