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秀春与郑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马秀春,女,回族,农民,山东省莘县人。被告郑学刚,男,60岁,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春与被告郑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春自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春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学刚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秀春承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丽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