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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秀春与郑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马秀春,女,回族,农民,山东省莘县人。被告郑学刚,男,60岁,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春与被告郑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春自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春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学刚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秀春承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丽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