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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咸阳瓜果种苗研究所与赵成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瓜果种苗研究所,赵成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咸阳瓜果种苗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董启中,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陆军,系该所法务。委托代理人李旭斌,系该所法务。被告赵成众,男。原告咸阳瓜果种苗研究所与被告赵成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瓜果种苗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阳瓜果种苗研究所承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刘 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