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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嘉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杨飞翔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嘉湖花园业主委员会,杨飞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嘉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湖花园小区。负责人:保洪全,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福生,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飞翔,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嘉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杨飞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厦门市湖里区嘉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卫红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