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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绿色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绿色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11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绿色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绿色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23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3386元。后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对,实际执行标的额应为53000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将53000元及执行费缴纳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11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