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洪飞、王贺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51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人),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11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3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翻译人王海清,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辩护人刘爱玲,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某(××人),男,1981年6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汉族,小学,捕前住吉林省舒兰市,2011年1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2015年2月12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翻译人夏冬芳,亳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辩护人刘晓荭,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会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翻译人王海清、辩护人刘爱玲、被告人王某某及其翻译人夏冬芳、辩护人刘晓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徒步来到亳州市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使用破窗器将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破,盗取车内现金2400元及一部黑色小米M3手机。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小米M3价值人民币976元,雪佛兰科鲁兹副驾驶玻璃(含贴膜)价值人民币850元。(二)2015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徒步来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新浪时尚酒店门口,使用破窗器将潘雷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雪铁龙c5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破,盗取车内啄木鸟牌男士手提包一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男士手提包价值人民币340元。雪铁龙c5副驾驶玻璃(含贴膜)价值人民币608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人,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人,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徒步来到亳州市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使用破窗器将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破,盗取车内现金2400元及一部黑色小米M3手机。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小米M3价值人民币976元,雪佛兰科鲁兹副驾驶玻璃(含贴膜)价值人民币8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8日上午,其伙同一个哑巴朋友在一条南北大路东侧用破窗器将一辆黄色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破,那个哑巴朋友从车拿了一叠子钱和一部手机。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8日上午,其伙同一个刚认识的哑巴朋友在一个绿化带旁,那个哑巴朋友用破窗器将一辆黄色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破,其从车拿了一叠子钱和一部手机。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28日10点左右,其将一辆黄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停在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后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手机被盗。4、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10点左右,张某将轿车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后其听说该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手机被盗。5、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其听张某说,张某将轿车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后该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手机被盗。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估价,被盗小米M3价值人民币976元,雪佛兰科鲁兹副驾驶玻璃(含贴膜)价值人民币850元。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之间进行了相互辨认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也进行了辨认。9、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及领条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将涉案物品扣押后返还给受害人张某。10、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1、归案经过等证明,被告人于2015年5月28日被抓获。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人,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3日减刑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系××人,于2011年1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2015年2月12日减刑刑满释放。13、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作案时的监控视频资料。14、销售合约证明,张某到皇朝家私家具店购买家具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徒步来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新浪时尚酒店门口,使用破窗器将潘雷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雪铁龙c5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击破,盗取车内啄木鸟牌男士手提包一个。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男士手提包价值人民币340元。雪铁龙c5副驾驶玻璃(含贴膜)价值人民币6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8日上午,其伙同一个哑巴朋友在一酒店门口用破窗器将一辆轿车的玻璃击破,那个哑巴朋友从车拿了一个包。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5月28日上午,其伙同一个刚认识的哑巴朋友在酒店门口,那个哑巴朋友用破窗器将一轿车的玻璃击破,其从车拿了一个包,发现包里没有钱,就扔了。后来被警察抓到了。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28日10点左右,其将一辆黄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停在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后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手机被盗。4、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10点左右,张某将轿车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后其听说该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手机被盗。5、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其听张某说,张某将轿车建安路皇朝家私家具店门口,后该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手机被盗。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估价,被盗小米M3价值人民币976元,雪佛兰科鲁兹副驾驶玻璃(含贴膜)价值人民币850元。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之间进行了相互辨认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也进行了辨认。9、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及领条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将涉案物品扣押后返还给受害人张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作案2起,盗窃数额为3716元,在盗窃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价值145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系××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流窜作案,在盗窃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可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跃文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子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