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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行字第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戴文生、林珍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戴文生,林珍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2003-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排头村西湖路(排头村部对面三楼)。法定代表人倪克丹,总经理。被执行人戴文生,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珍雪,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银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文生、林珍雪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5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文生、林珍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戴文生、林珍雪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戴文生、林珍雪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戴文生、林珍雪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