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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靳忠臣与刘志学、李小春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2093号申请执行人靳忠臣。被执行人刘志学。被执行人李小春。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学,李小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志学,李小春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