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靳忠臣与刘志学、李小春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2093号申请执行人靳忠臣。被执行人刘志学。被执行人李小春。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学,李小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志学,李小春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