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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丽与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698号原告汪丽。委托代理人纪谭尚,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侨村富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志远,经理。原告汪丽与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丽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丽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撤回对被告青岛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汪丽负担。审判员  李林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