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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孝直与任振强、刘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直,任振强,刘中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黄孝直,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家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浒,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任振强,农民。被告刘中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西144号。法定代表人凌清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直诉被告任振强、刘中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直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孝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黄孝直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月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