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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冰冰与张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冰,张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冰冰。被执行人张加军。本院在执行张冰冰与张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加军的父亲早已故,其母早已改嫁,其姐早已出嫁,张加军一无房产、二无耕地,于1999年上门招婿,且已离婚,现独身一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