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雯,女,生于1990年10月16日,该单位员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被告李太平,男,生于1959年8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被告已履行完毕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颖审 判 员 张本荣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肖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