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诗琦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诗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799号罪犯马诗琦。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融水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以被告人马诗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7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诗琦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马诗琦减刑十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诗琦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5月底止,奖励分累计达70.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诗琦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诗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韦礼奎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德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