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谷书杰、曹爱玲、孙友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谷书杰,曹爱玲,孙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书杰,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被执行人曹爱玲,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被执行人孙友民,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2014)老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谷书杰、曹爱玲、孙友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字第26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