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邢××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邢××。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