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陈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陈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代表人肖月强,行长。被执行人陈明海,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申请执行陈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明海无存款、股份、房产、车辆。本案执行标的3498.31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