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裕期与张竹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裕期,张竹成,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692号申请执行人吕裕期。被执行人张竹成。被执行人张奇。申请执行人吕裕期与被执行人张竹成、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浏民初字第04894号民事调解书,张竹成、张奇自愿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欠吕裕期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协议到期后,张竹成、张奇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吕裕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处房产登记信息,但都已抵押于银行贷款,且因被执行人张竹成涉案金额巨大,财产处置过程复杂,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4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正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