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与郝玉响、梁艳伟、刘伟、张明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郝玉响、梁艳伟、刘伟、张明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郝玉响、梁艳伟、刘伟、张明行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与郝某、梁某、刘某、张某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1月13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邹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