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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033号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东段298号。法定代表人耿梅红。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甲罚金纠纷一案,(2013)新牧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刘某甲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新牧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