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甲。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李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虽经调解,被告不知改悔,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离婚,返还原告十床被子。被告李忠刚辩称,分居以来,我经常发信息联系原告,她一直不回复,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李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原告称婚后由���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质证认为,分居一年多,我一直联系原告,她自结婚开始就闹离婚,已经持续五年。我的工伤赔偿款20000元,工资收人30000元在原告处,要求返还,原告做生意投资10000元,应该返还。同意返还原告十床被子。原告朱某质证认为,被告的20000元工伤款在我手中,30000元工资,已经消费只剩5000元,做生意投资的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了,我同意返还被告2250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五年时间里多次要求离婚,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被告虽多次联系原告,原告从未回复,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同意抚养费自理,应予准许;原告同意返还被告工伤款和工资收人22500元,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余工资25000元和做生意投资10000元,原告不予承认,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返还原告十床被子。原告返还被告工伤款和工资收人22500元。以上第三、四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