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解除张伟锋、罗燕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76-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张伟锋,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罗燕,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漳执字第67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伟锋、罗燕在银行存款5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伟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伟锋、罗燕在银行存款53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伟锋、罗燕在银行存款5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