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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易绍华、鲁望秀与易发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绍华,鲁望秀,易发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7-1号申请人易绍华。申请人鲁望秀。被申请人易发贵。申请人易绍华、鲁望秀因与被申请人易发贵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发贵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61000元。申请人易绍华、鲁望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作出(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5年11月12日申请人易绍华、鲁望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易发贵的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易绍华、鲁望秀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易绍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分丝路1号兵工花园(房权证号:房权证孝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易发贵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开设的账号:62×××22上的261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新晖审判员  朱传贞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