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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友香与龙丕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彭友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才成,农民。系原告之子。被告龙丕艮,于2015年9月28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赞平,农民。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杜江,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友香诉被告龙丕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友香于2015年11月13日以被告龙丕艮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友香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刘启汉人民陪审员  金乐然人民陪审员  刘贵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