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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联社与齐昌俊、林素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敬国。被执行人:齐昌俊。被执行人:林素梅。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齐昌俊、林素梅(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4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