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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马轿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旭晟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马轿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咏,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旭晟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明,公司经理。上诉人海马轿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旭晟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马轿车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马轿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燕燕审判员  潘 冲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