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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屠久勤与熊应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久勤,熊应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屠久勤,男,汉族,1947年6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兴安中路。被执行人熊应菊,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桥路。屠久勤与熊应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了(2014)汉滨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熊应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屠久勤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熊应菊负担2000元,屠久勤负担730元。熊应菊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二)项;二、变更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一)项为;由熊应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屠久勤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熊应菊未能自履行,屠久勤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应菊无业,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屠久勤同意,用熊应菊的养老金每月给屠久勤支付借款至履行完毕止。故本案应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