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礼坤与曾晓明生命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礼坤,曾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叶礼坤,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执行人曾晓明,男,汉族,1958年3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晓明银行存款20200元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