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维亮与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亮,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杨维亮。被执行人: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光,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维���与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临邑县大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被另案查封并进行拍卖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