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娟与褚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褚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王娟,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褚占雄,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娟与被告褚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韩露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占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诉称,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2015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补写了借条。并约定几日后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被告褚占雄辩称,被告借原告8000元属实,希望与原告协商归还。原告王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褚占雄借原告王娟8000元的事实。被告褚占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向被告核实,系被告本人给原告所出具,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褚占雄在原告王娟处借款8000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到王娟8000元(捌千元整)人民币”的借条一份。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褚占雄借原告王娟8000元的事实,被告签收传票及送达回证后未到庭提出其他抗辩,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褚占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娟借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褚占雄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韩露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