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徐长青诉何占贵、孙美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青,贺占贵,孙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徐长青,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工商小区。被申请执行人贺占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鄂前旗敖镇。被申请执行人孙美翠,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鄂前旗敖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长青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占贵、孙美翠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徐长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序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