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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陈永生、王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陈永生,王剑峰,张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碧玉家园东侧,兴华大街东段北侧。负责人赵庆力,行长。被执行人陈永生,农民。被执行人王剑峰,农民。被执行人张利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渔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永生、王剑峰、张利国(2012)蓟民二初字第2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2)蓟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