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卓毅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晨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卓毅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晨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长春市卓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128号八楼8812室。法定代表人:张秋云,总经理。被告:吉林省晨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4G12室。法定代表人:孙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卓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晨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晨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卓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晨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卓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