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文军与平学强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平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黄文军,男,生于1965年1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平学强,男,35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夏森吴绿化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文军诉被告平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文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军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