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玉冰、古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73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先进,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洪玉冰,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古红霞,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玉冰、古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 勇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