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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291号罪犯吴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汆水溪村。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2)张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吴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考核分88分。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吴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六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