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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被告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