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被告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