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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云龙与刘胜、杨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龙,刘胜,杨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97号原告:林云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明高,男,住上海市白毛岭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龙诉被告刘胜、杨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云龙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林云龙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