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云龙与刘胜、杨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龙,刘胜,杨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97号原告:林云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明高,男,住上海市白毛岭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龙诉被告刘胜、杨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云龙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林云龙承担。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