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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行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庆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茌行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军,局长。被执行人:邹庆刚,男,汉族,茌平县冯屯镇后寨村村民。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邹庆刚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庆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行执字第26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保昌审判员  张黎明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