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俊与王桂俊、李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俊,王桂俊,李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2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负责人张志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景全,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桂俊。委托代理人孙振江。被执行人李秀花。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俊,李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3695.22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2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00元,交纳执行费25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代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玉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