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68号原告: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泉州街北一巷328号。法定代表人:刘增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成。被告: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1615号7栋102室。被告: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伊其乡托甫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圣达明高层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60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乔    军人民陪审员 吕  传  斗人民陪审员 李  燕  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