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远华与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华,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44号原告杨远华,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黑山镇农中社,组织机构代码56348338-4。法定代表人江明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华诉被告重庆禧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远华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5元,由杨远华承担(杨远华已预交10元,本院退还5元)。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