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胜恩、张要会、孙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59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恩,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张要会,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孙建龙,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胜恩、张要会、孙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胜恩、张要会、孙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10元,共计63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