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7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有一套住房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搜索“”